近來沒有什麼比這個更反智的了
不只是新聞自由的問題……
關於對選擇不同性傾向人士(不只是同性戀)的應有權益的投訴,其實一直沒有間斷,明光社又怎會放手?如在《鏗鏘集》內小曹所說,同性婚姻或 domestic partnership在香港,差不多是無望的,雖然,這個是必需,而無望,又不等於不做下去,如天星皇后。
香港的平等機會法,還沒有就性傾向和種族的部分立法,都不用說是婚姻或domestic partnership的形式體現性權天等。
今次的事,我覺得很疑惑的,不只是新聞自由的問題,而是:
1)投訴還投訴,這些總是會有,但為什麼,廣管局竟然會受理?!還對港台作出強烈勸諭?!港台當然反駁,如說aids不是同性戀的「影響」等等,但這其實已對大衆傳媒可以如實的報導不同性傾向人士生活上遇上的不公平畫了一條界條,即是說,任何人報導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應有權益作為基本人權,都是「偏私的」,「不客觀的」,這個,是很恐怖的事。
2)除了《鏗鏘集》,其實另一個投訴是更可笑和反智的,明報;「廣管局向無線電視發出勸喻,指其重播的《秋天的童話》電影含有粗話,不應在有大量兒童或年輕觀眾的時段播出。無線外事部助理總監曾醒明承認在未有刪剪下,將對白「XX剷」及「fxxk you」播出街,當發現問題後已主動向廣管局呈報,並作內部檢討,會接受廣管局勸喻。」
這個電影在電視都不知播了多少次了,真想知道那些家長是怎樣理解我們的小朋友是怎樣生活的?她/他們(家長和小朋友)是怎樣學習對自己的理解的?我覺得很疑惑的是,那些向廣管局投訴的家長,與現實社會的情況相隔那麼遠,完全脫離現實,怎麼可能哩?要看精神科醫生的,不是我/們,應該是他們才對!
大家可以說,廣管局受理是必要,但是,那些家長,這樣「保護」小朋友,會在什麼效果?
這些不只是關於新聞自由,也是極之反智的事,對香港整體的發展,文化的前進,我們自己與下一代的思想/生活自由,其實都是是白刀子入,紅刀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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鏗鏘集被指鼓吹同性戀
遭廣管局強烈勸喻 港台稱裁決堪商榷 2007年1月21日
【明報專訊】香港電台「王牌」電視節目《鏗鏘集》一集探討同性婚姻、名為《同志.戀人》的節目,昨日被廣播事務管理局裁定「報道內容不公、不完整和偏袒同性戀,產生鼓吹接受同性婚姻的效果」,不適宜在合家歡時段播放,故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港台昨日迅速發出新聞稿回應,對廣管局的決定「表示失望」,反駁指廣管局裁決「值得商榷」,強調節目並非「性傾向討論」,只是希望展示同性戀者面對社會壓力的感受。
有港台製作人員坦言,廣管局的裁決令人感到「憂慮」,擔心社會的討論空間日益收縮,令傳媒無法協助市民了解弱勢社群的聲音。有傳媒學者指出,近年廣管局的成員組成層面日益狹窄,根本無法有效了解及反映社會各階層的聲音(詳見另稿)。
合家歡時段播放 明光社:傳媒應反省
另一邊廂,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贊同廣管局發出的勸喻,發現內容偏袒同性戀者,並希望傳媒能夠「認真反省」。
廣管局於去年7月接到22宗市民投訴,指港台《鏗鏘集》7月9日播出的《同志.戀人》節目,指內容「偏袒及宣揚同性戀」、「提及一名基督徒的反對意見,令觀眾誤以為所有基督徒都是缺乏理性,對基督徒不公」、「沒有提及同性戀的不良方面如愛滋病」等。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跟進後認為投訴不成立,但一名公眾人士決定上訴,並交廣管局審理。
《同志.戀人》接22投訴
廣管局認為,同性戀及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社會極具爭議,故節目須遵守持平原則,但節目只講及3名同性戀者的意見,故報道不公並鼓吹同性婚姻,節目亦不適宜於合家歡時段播放,兒童可能不理解同性戀而受節目影響。
港台:屬時事特寫 有字幕提示
不過,廣管局指部分投訴不成立,例如節目並非對基督徒不公、愛滋病主因並非同性戀行為,節目亦有播出警告字眼,例如節目開始時有字幕﹕「本節目涉及同性戀題材,敬請留意」。
記者在港台網頁重溫該半小時節目,發現內容主要有關兩名女同性戀者及一名男同性戀者的自白,談到個人經歷及對同性婚姻的看法,家人及朋友的眼光等。
港台發言人說,對廣管局的裁決感到失望,認為值得商榷,而節目屬時事特寫,不是性傾向辯論節目,旨在反映公眾未必熟悉、但少數社群關注的社會現象,以提示同性戀者面對社會壓力的感受。港台表示,廣管局決定「影響時事節目的取材及編務,值得社會辯論」。就港台對裁決表示「失望」,廣管局發言人表示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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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ekick 的網摘:2007-01-22(鏗鏘集“同志.戀人”)
鏗鏘集“同志.戀人”事件專輯: 香港電台《鏗鏘集》於去年七月的「
引用 由 Just another Sidekick... — 一月 22, 2007 @ 8:28 上午
[...] Anson comments that under the BA’s logic: 任何人報導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應有權益作為基本人權,都是「偏私的」,「不客觀的」,這個,是很恐怖的事。 Anyone who report on sexual minority’s rights as human rights would be subjected to the judgment of “bias” and “impartiality”. This is a very terrible th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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